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西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考评办法(修订)》(西校〔2019〕371号)、《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修订)》(西校〔2019〕372号)和《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西校〔2019〕370号)文件,结合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制定实施。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交换生(指我校交流到外校的交换生)和港澳台学生纳入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借读生不纳入学院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对学生上一学年度在德智体美劳方面的综合评价,是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导向。
第四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分年级、分专业于每年9月对上学年度进行考评。转专业的学生在其上一学年度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参加综合考评。
第五条 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学校统筹和学院主导相结合。
第六条 综合考评成绩是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评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综合考评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七条 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基础分 100 分和创新实践能力分20 分。计算方式为:
基础分=基本素质考评×25%+学业考评×75%
创新实践能力分=创新实践能力考评×20%
第八条 基本素质考评
基本素质考评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修为、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体育素质、审美素养、劳动表现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评价,满分100分。计算方式为:
基本素质考评=基本分+加分-扣分
1.基本分80分,包括学生自评10分、学生互评40分、辅导员考评30分。
学生自评分由学生本人秉承客观实际的原则完成。学生自评,共计10分,分别从以下四项进行自评:思想政治与品德修为;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体育素质与审美素养;劳动表现与行为规范。
学生互评共计40分,由各年级综合考评小组分别从以下四项进行互评:思想政治与品德修为;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体育素质与审美素养;劳动表现与行为规范。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认定后,酌情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由学校、学院派出参加重庆市各级政府(含专业学会) 、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学校、学院要求集体参加的除外,活动以学校或学院公章证明为准】:院级加0.2分/次,校(区)级加0.3分/次,市级加0.5分/次,国家级加1分/次。参与校运动会、校篮球联赛、校足球联赛等比赛未获奖,按该部分加分,若得奖,则只在创新能力考评部分按相应规定加分,不再累加活动参与分,其他比赛以此类推。此部分最高累计积分不超过5分 。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或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工作人员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加分,活动须有志愿服务证明):院级加 0.1分/次,校级加 0.2分/次,地市级加0.3分/次,省部级加0.5分/次,国家级加1分/次;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的,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0.2分(多次获得荣誉的只加最高分;志愿献血加0.2分(多次合并仅加一次分)。此部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3)每月园区卫生评比中获得流动红旗的寝室,寝室长加1分,寝室成员加0.5分(重庆市文明寝室、校级文明寝室的评选根据学校本科生学生寝室评选、内务卫生检查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4)参与学院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依据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担任志愿服务工作组长加 5 分,组员加 3 分。
(5)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突出表现者,提供政府、有关机构提供的公章证明者,加 8-15 分。该项加分须提供材料至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认定。
(6)除依据综合测评结果申请评定的各类单项荣誉外的其他个人荣誉可加分,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员、军训优秀学员、党(团)校优秀学员。
表1:个人荣誉积分标准
个人荣誉 |
内容 |
校级 |
院级 |
优秀共产党员 |
5 |
3 |
|
党校优秀学员 |
2 |
1 |
|
团校优秀学员 |
2 |
1 |
|
军训优秀学员 |
2 |
1 |
|
优秀共青团(干)员 |
2 |
1 |
(7)学院认为可奖励加分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1)-(6)项加分情形同一项目只取最高评价分。基本素质考评环节奖励加分累积不能超过20分。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认定后,在基本素质考评项酌情扣分,累计扣分直至0分:
(1)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的,1次扣10-40分。
表2:受学院、学校纪律处分扣分标准
年级通报批评 |
学院通报批评 |
学校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2)损害学校、学院荣誉或大学生形象的,1次扣10-20分。
(3)迟到、早退、或缺席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1次扣 2分;集体活动一学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5次(含5次),超过的部分1次扣1分。(集体活动是指学校、学院、年级、班级、党团支部等主体要求参加或者举办的活动)
(4)旷课、无故不归寝或不假离校,尚未给予纪律处分的,1次扣 2分。
(5)在集体活动和学生工作中,没有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1-3分。集体受通报批评,所在集体的班干部按任职加分值相对应给予扣分,其他学生均扣1分。
(6)违反学校学生宿舍寝室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扣0.5-2分/次;在寝室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受到学院公示不合格的,寝室长扣1分,室员扣0.5分,受到学校通报不合格的,寝室长扣2分,室员扣1分;寝室成员失踪24小时以上未报的,寝室长和该失踪学生扣2分,寝室其他成员扣1分;寝室成员无故晚归,寝室长当天未报告的,寝室长和该晚归室员扣2分;寝室成员私自校外住宿未上报的,寝室长和该室员扣2分,寝室其他成员扣1分。
注:经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认定,若多次出现以上第(6)项情形者,该寝室及成员取消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评选资格。
(7)不配合学校、学院、年级要求的离(留)校信息统计或其他信息统计,未如实填写信息的扣1分/次,经提醒仍不改正的扣2分/次。
(8)在网络空间发布、传播不良信息、不实信息、不当言论的,发现一次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
(9)学院认为可扣分的其他情形,发现一次扣0.5分:
①在教室、寝室等公共场合吸烟。
②驾驶无证照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被查获。
③在学院门口乱停放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④穿着拖鞋进教室、办公室。
⑤携带零食、饭菜等进入教室。
⑥将个人垃圾丢弃在教室等公共场合,不清理带走。
⑦不按时销假。
(10)未按学校要求进行打卡(健康打卡、查寝打卡等)、青年大学习等任务的,一次扣0.5分。统计范围以当年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确定的范围为准。
注:考试违纪作弊被查处,被学院上报学校,学校纪律处分通知尚未下达的,暂按学校警告处分扣分;综合考评期间下达的,按照下达实际处分类型扣分。学生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第九条 学业考评
学业考评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考评项目为必修课成绩和专业选修课成绩,满分100分,计算方式为:
学业考评成绩=各门课程总成绩÷课程门数
课程缺考记0分,课程缓考(覆盖)以正考成绩记。重修课程不纳入本学年的学业考评成绩中(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处理)。交换生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认定。
第十条 创新实践能力考评
创新实践能力考评是对学生在专业技能、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艺体育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评价,满分100分。
学院推荐参与校级比赛未得奖的,如是经过筛选后推荐加参与分,未筛选不加分;本学院学生参与其他学院、学校社团组织的比赛活动不予加分;学生自主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不加分;有报酬的岗位不加分;获评优秀类等荣誉不加分。由学校一个或多个职能部门主办且承办的活动,依据校级活动等级加分;由学校一个或多个职能部门主办,由其他学院或组织承办的比赛,按院级活动等级加分。
有以下情形的,经学院认定后,酌情加分:
1.专业技能(满分10分):
指获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等级考试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
(1)外语类等级证书:
新闻学学生当年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加2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500分及以上加3分,600分及以上加4分,通过口语考试再加1分;通过英语六级考试的加3分,500分及以上加4分,600分以上加5分,通过口语考试再加1分。
艺术类学生当年通过英语A级加 2分;通过英语四级考试的加3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500分及以上加4分,600分及以上加5分,通过口语考试再加1分;通过英语六级考试的加4分,500分及以上加5分,600分以上加6分,通过口语考试再加1分。
通过日语、俄语等语言类一级、BEC中级、托福80分(雅思6分、GMAT600分)以上加4分,不累计加分;BEC高级、托福100分(雅思7分、GMAT650分)以上可再加4分,不累计加分。
注:以上外语类等级证书加分,所有等级大学期间仅限加一次分,且仅加最高分,刷分无效。
(2)普通话等级证书:
新闻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通过普通话二级甲等加1分,一级乙等加2分,一级甲等加5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生通过普通话一级乙等加1分,一级甲等加3分。
(3)计算机类证书:
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
(4)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中级(三级)证书者加3分,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加4分。获得教师资格证加3分。三笔字不加分。其他考评小组有争议的技能证书提交后,由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酌情处理。
2.学术科技(满分35分):
指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竞赛获奖;署名学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等。
(1)在各类媒体上发表新闻(含图片)、评论、通讯、电视(电台)新闻作品成果(冠名宣传西南大学或者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 按照相应等级和数量加分如下:
表3:在国内媒体公开发表新闻作品积分标准
刊物级别 |
国家级媒体 如:新华网、中新网、人民网(宣传学校或学院) |
省部(直辖市)级媒体 如:重庆日报、华龙网、重庆商报、大渝网(宣传学校或学院) |
地市级媒体 如:(宣传学校或者学院) |
校级媒体 如:学校官网主页、青春缙云(发表宣传学院通讯稿) |
院级媒体 |
分值 |
17.5 |
7.5 |
5 |
1.5 |
1 |
(注:①发表或发行的媒体为各级别主流一级媒体或业界高水平刊物,以主办方行政级别为准。如国家级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省部级为中青报、中国教育报等;校院级含西南大学校报、青春缙云等;所有稿件需冠名宣传西南大学或者新闻传媒学院;②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类文字作品篇幅需在 800 字以上,消息、图片使用不计在内,新闻报道、专题记录视频类作品时长须在3分钟以上,且在对应电视台播放;其中网络作品按照相应级别分数1/5加分计算(国家级、省市级媒体新媒体客户端除外、网络端和纸媒同步作品除外,学院学生会、知新作品除外);③需提交原件、复印件或相关链接;④若分值、级别有争议,提交学术委员会商议;⑤实习、工作范畴内的发稿不计入在内;⑥以上成果若为多人合作,则按贡献率加分。若无法区分贡献率,所有成员均分相应分数。凡认定为省部级以上等级的加分,均需提交至学院领导小组复核。)
(2)在各类报刊、媒体发表理论性文章和主创电视作品,其中有正式刊号的报刊加10分/次;《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重庆日报》等省部级报刊、电视媒体加20分/次;《人民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电视媒体加35分/次(新闻纪录片时长不低于15分钟)。非理论文章1000字以下减半加分。合作成果为2人的,第一作者计60%,第二作者计40%;2人以上的,第一作者计50%,第二作者计30%,第三作者计20%,第四作者以后均按10%计。
(注:论文集和专著参照《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西校〔2015〕621号文件确定级别对应加分。)
(3)学术科技成果
以西南大学或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冠名公开发表在有国内统一刊号或内刊号的刊物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专著、理论文章等成果按照相应等级加分。核心类刊物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和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拓展版)最新版为准,成果类别及级别以西校2015〔620〕号、西校2015〔621〕号、西校2015〔622〕号文件为准,文章所在报纸级别以该报纸主办单位级别为准。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不计入此奖励。
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第一作者加35分,第二作者加15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学术文章,第一作者加20分,第二作者加10分;在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发表学术文章,第一作者加7.5分,第二作者加5分。同一论文多处发表加分,不同论文仅加最高分。导师一作、学生二作视为学生一作。
表4:论文发表积分分标准
刊物级别 |
SCI、EI |
核心期刊 |
其他期刊 |
|||
作者人数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分值 |
35 |
15 |
20 |
10 |
7.5 |
5 |
学生获得学校创新基金资助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普通课题,依据课题的完成情况,负责人分别给予0-5分、0-3.5分、0-2.5分的加分,课题参与者都给予0-1分加分。课题累计积分不得超过35分。
(注:以上学术科技成果多次得分者,同一成果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35分。)
(4)参加“挑战杯”“含弘杯”等学术科技竞赛,加分如下,“挑战杯”“含弘杯”等学术科技竞赛若为多人参赛,则按主办方提供的贡献率大小加分,若无法提供贡献率证明,项目负责人按相应等级70%分数加分,项目参与者均按相应等级30%分数加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5分:
表5:学术科技竞赛积分标准
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奖加分对应表 |
||||||||||||||
获奖 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含弘杯)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加分 分值 |
35 |
30 |
28 |
25 |
15 |
25 |
20 |
15 |
10 |
5 |
10 |
7 |
5 |
2.5 |
(5)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根据获奖情况按下表加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5分,比赛级别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盖章为准。若为多人参赛,则按主办方提供的贡献率证明加分。若无法提供贡献率证明,项目负责人按70%分数加分,项目参与者均按30%分数加分。
表6:创新创业比赛积分标准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加分对应表 |
|||||||||||||||
获奖 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
加分 分值 |
35 |
30 |
28 |
25 |
15 |
25 |
20 |
15 |
10 |
5 |
10 |
7 |
5 |
2.5 |
|
(6)参加“中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根据获奖情况按下表加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5分,比赛级别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盖章为准。若为多人参赛,则按主办方提供的贡献率证明加分。若无法提供贡献率证明,项目负责人按70%分数加分,项目参与者均按30%分数加分。
表7:中国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积分标准
中国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获奖加分对应表 |
||||||||||||||
获奖 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
加分 分值 |
35 |
30 |
28 |
25 |
15 |
25 |
20 |
15 |
10 |
5 |
10 |
7 |
5 |
2.5 |
(7)本部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5分。
3.创新创业(满分15分):
(1)参与创新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活动,提供营业执照、股东协议、孵化基地证明等之一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加5分(四年内限加一次),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2)创新项目:(拟新增)
项目 |
大学生创新加分 |
||
活动级别 |
国家级创新项目 |
省部级创新项目 |
西南大学创新项目 |
立项 |
团队负责人15分,成员6分 |
团队负责人10分,成员4分 |
团队负责人5分,成员1分 |
注:参照以上标准提交材料,具体积分由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3)本部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4.文艺体育(满分25分):
指代表学校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中获奖等。因获奖已享受课程奖励性加分的,同一奖项不再加分。个人参与各类比赛,在比赛中未明确表明西南大学或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则不予加分。
(1)文艺竞赛:
表8:文艺竞赛积分标准
比赛级别 |
国家级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25 |
20 |
15 |
5 |
比赛级别 |
省部(直辖市)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15 |
10 |
5 |
2.5 |
比赛级别 |
地级市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10 |
5 |
2.5 |
1.25 |
比赛级别 |
校级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7.5 |
5 |
2.5 |
1.5 |
比赛级别 |
院级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2.5 |
1.5 |
1 |
0.5 |
在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入围(纪念、鼓励、优秀)奖可酌情加分。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注: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是指国务院、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中央行政单位主办且加盖公章的演出、展览和竞赛(若为其下属部门、机构主办则不属于国家级);省(直辖市)级是指省(直辖市)政府、省教育厅(直辖市教委)、省(直辖市)共青团委员会等省级单位主办且加盖公章。地市级依此类推。各类协会主办的演出、比赛等参照学校、学院认定的协会级别予以加分,非学校和学院认定的协会主办比赛,不予加分。入围奖(纪念、优秀奖)非参与活动即可加分,需有加盖公章的入围(纪念、优秀奖)等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25分。如果竞赛是两人以上参赛或团体参赛的,所有参赛人员均按照获奖相应等级,减半加分,特殊情况由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认定。凡认定为省部级及以上级别加分项,均需提交至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复核。
(2)体育竞赛:
表9:体育竞赛类积分标准
比赛级别 |
国家级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25 |
20 |
15 |
5 |
比赛级别 |
省部(直辖市)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15 |
10 |
5 |
2.5 |
比赛级别 |
地级市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10 |
5 |
2.5 |
1.25 |
比赛级别 |
校级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7.5 |
5 |
2.5 |
1.5 |
比赛级别 |
院级比赛 |
|||
奖项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 |
分值 |
2.5 |
1.5 |
1 |
0.5 |
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0.5分。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注:各类体育比赛级别认定办法参照第(2)项比赛级别认定标准。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体育竞赛,只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25分。如果竞赛是两人以上参赛或团体参赛的,所有参赛人员均按照获奖相应等级减半加分,特殊情况由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认定。凡认定为省部级及以上级别加分项,均需提交至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复核。)
5.社会工作(满分15分):
指在学校和学院团学组织、党团支部、学生社团、学生生活园区、年级、班级和寝室等担任职务,时间在一学年及以上、产生一定工作效果等。
(1)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等,加0-15分。
(2)校团委其他学生组织负责人(正)、学院团委副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等,加0-12分。
(3)校团委其他学生组织负责人(副)、学生女子国旗班(励剑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正队长;学生特立服务总队正队长;路客通讯社正社长;校广播台台长;团联合会正会长;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负责人;校学生会和团委正部长(主任);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主席;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主任;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咨询委员会主任;院学生工作助理、年级长;知新融媒体理事长;学生党支部副书记等,加0-10分。
(4)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副队长;学生女子国旗班(励剑班)班委委员;学生特立服务总队副队长;路客通讯社副社长;校广播台副台长;社团联合会副会长;校学生会和团委副部长(主任);院团委和学生会正部长(主任);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副主席;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副主任;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长互助中心正副主任、学生党支部委员等,加0-7分。
(5)学生女子国旗班(励剑班)队员;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正副部长;学生特立服务总队正副部长、学院学生特立服务分队正副队长;校级通讯社正副部长;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校就业工生组织正副部长;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部长、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部长、院勤工助学分中心主任;本科学生工作学生咨询委员会委员;优秀教学信息员干部;院学生会副部长(主任);班级副班长、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等,加0-5分。
(6)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队员(干事);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委员(干事);勤工助学中心委员(干事);心理健康中心委员(干事)学生特立服务总队干事;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干事;校、院学生会委员(干事)、校级通讯社干事、广播台干事、社团联合会干事、优秀教学信息员、楼栋委员会委员;学长互助中心成员;寝室长等,加0-3分。
(7)同一学生工作职务,由各组织开具证明后,连续两学年任职的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连续三个学年任职的再加3分。
(注:同一学年任多项职务,取最高评价分。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勤工俭学、领取劳动报酬的同学,不予加职务分。学院内各社会工作职务加分由相应负责老师提供证明材料进行评定,在院外各类组织任职加分由所在组织给予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聘书等证明材料进行认定。上述未明确列出的学生组织职务加分情况由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认定。)
(8)参与社会工作,获得集体荣誉加分如下:
表10:集体荣誉积分标准
五四红旗团委 优秀学生会 |
院团委副书记、 学生会主席团 |
主席团助理、 部长 |
委员(干事) |
||
国家级 |
15 |
10 |
7.5 |
||
省部级 |
10 |
7.5 |
5 |
||
校级 |
5 |
4 |
2 |
||
五四红旗团支部 先进班集体 |
班长、团支书 |
班委、支委 |
成员 |
||
国家级 |
15 |
10 |
7.5 |
||
省部级 |
10 |
7.5 |
5 |
||
校级 |
5 |
4 |
2 |
||
最佳团日活动 (校级奖) |
组织者(限三人) |
2.5 |
|||
成员 |
1.5 |
||||
清扫校园优秀奖 |
负责班委 |
0.5 |
|||
成员 |
0.3 |
||||
文明寝室 寝室美化大赛 |
室长 |
成员 |
|||
市级 |
5 |
2.5 |
|||
校级 |
2.5 |
1.25 |
|||
院级 |
2 |
1 |
|||
附注:同一项目,取最高评价分;集体荣誉加分如因评奖时间滞后的,均放在下一学年度加分。如集体成员有变化,按参加活动时集体成员加分。 |
|||||
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获奖 |
国家级 |
市级 |
校级 |
||
正(副)队长 |
7.5 |
5 |
2.5 |
||
成员 |
5 |
2.5 |
0.5 |
||
先进个人 |
3 |
2 |
1.5 |
||
(9)学院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过程中,涉及到学术成果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当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涉及到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量化得分最高的奖项计算一次;涉及到担任多项职务的,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计算一次;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专业实践活动(如看中国·外国青年影像计划、温哥华华语电影节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活动或成果级别,负责老师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学生具体表现情况及获奖情况,给予加分证明。凡是综合考评过程中认定为省部级及以上加分项目均需提交材料至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复核。
第三章 综合考评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团委书记、全体辅导员等为成员。综合考评工作由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年级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各年级以专业为单位成立学生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年级长、班团干部、党员、未担任班委的同学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专业总人数10%的奇数,男女生比例尽量平衡,组成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产生办法为民主选举,并将考评小组名单予以公示。考评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专业综合考评工作的推进与实施,考评工作的宣传与解释;各班考评结束后,负责对考评成绩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学生综合考评登记表,上交辅导员保管以备装档。
第十四条 各年级成立综合考评监督小组,由年级辅导员、各专业主要学生干部、党员、两名以上普通同学组成,人数为7-9名,监督年级综合考评过程,对年级整个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公开性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的程序:学生填写综合考评表——学生考评小组考评——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综合考评过程中,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对综合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在得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3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材料反映,学生工作部(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或者派出活动的人员名单按照管理归口,由相关负责老师统一开具证明签字并由学院统一公示。
第十九条 对于学术成果认定有争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