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跨学科知识能力的交叉融合,提高学生从业竞争力和对未来社会适应力,丰富学习方式,面向本院学生提供微专业选学。
第二条 微专业是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跨学科交叉融合的新型人才为目标,突破传统学科专业限制,围绕某个特定学术研究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核心素养,提炼开设一系列课程的人才培养项目。
第三条 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一并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加强微专业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西南大学微专业管理办法》(西校〔202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微专业的设置
第四条 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能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需求,强化学科交叉融合。
(三)依托的学科应是学校优势或特色学科,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能够围绕某个特定学术研究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专业核心素养开设一系列核心课程。
(五)具有开设微专业必需的师资队伍、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有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的相关制度,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微专业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要,定期发布微专业设置通知。
(二)学院开展相关调研,填写《西南大学微专业申报书》,研制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院和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申报微专业。
第七条 每个微专业原则上设置6-12门具有核心功能的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8-24学分。微专业学制不超过两年,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三至六学期。
第三章 微专业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是微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微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微专业招生简章和培养方案。
(二)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制定微专业教学计划。
(三)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制定课程编排、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细则。
(四)负责微专业的具体运行。
第十条 学院制定的招生简章、培养方案、管理细则等微专业相关文件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院应围绕微专业进行探索与实践,开展教学研究。
第四章 微专业的运行与实施
第十条 微专业主要供本校学生选学。学生自愿选学微专业,由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最低开班人数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设定。
第十一条 微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按学年缴纳微专业学费,按期在微专业开设学院注册。未及时缴纳学费或不及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微专业。学生因各项原因终止或自愿放弃微专业修读,可按未修课程学分所占比例退还学费。
第十三条 微专业原则上采用线下形式开展教学,根据课程需要也可采用线上线下同步授课形式开展教学。
第十四条 微专业结业及学习证明发放:
(一)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结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二)由学校统一发放微专业学习证明。微转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未能完成微专业修读的本校学生,已修读的微专业课程学分可替代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院教务办不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