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第二条 设置开办的辅修专业,应是学院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第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主修专业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应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辅修专业招收本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个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招生名额和招生简章应报教务处核定后公布,学院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生应依规缴纳辅修专业学费,按期在举办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未及时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辅修专业主办单位应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培养方案,比照主修专业组织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辅修专业纳入本科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
第十条 辅修专业实行试读制,学生可试读12学时。试读期间,学习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终止修读,已交学费全额退还;超过12学时申请终止修读的,或因故终止修读的,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毕(结)业证书颁发
(一)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但未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二)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达到规定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一)授位条件
1.学生在应届毕业审核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均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
2.主修专业达到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二)办理程序
学院提出拟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名单,经相应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下列情况均不授位
1.主修专业结业;
2.主修专业结业证换毕业证;
3.主修专业毕业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辅修专业结业;
5.辅修专业未达到授位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后尚未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补修、补作等达到辅修专业规定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但不能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