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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
西南大学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1-09 14:11:4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786

西南大学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南大学教育国际化水平,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学生的招生和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的国际学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的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和各类短期项目国际学生。博士后研究生按照高级进修生录取,其录取资格由培养单位和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国际学院负责制作来华人员学校签证申请表,协助办理居留许可,代购医疗保险,并负责涉外管理。

第四条 国际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为协同单位,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国际学院负责制定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录取办法,落实招生需求与任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录取专业审核;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招生专业的授权确认、导师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国际学院负责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统筹学校国际学生境内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招生与管理。二级培养单位在举办学历或非学历长短期项目之前,须报国际学院核准。

第七条 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各类国际学生发展规划,确定招生专业,拟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协助国际学院,参与招生宣传工作;优先考虑接收各类奖学金学生、校际协议交换学生及其他政府部门派遣的学生;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各类学生的录取资格复核工作;确定拟录取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并报国际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复核。

第八条 学校鼓励培养单位积极拓展与国外高校的各种长短期合作项目,鼓励教师发挥自身在学术上的国际联系和影响,积极推荐符合招生条件的国际学生选择就读我校。

第九条 培养单位所签署的与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有关的合作协议,各类短期来华学习团组的邀请函、培养方案或行程安排等应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入学一个月内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并完成相关手续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纳入本科教务系统或研究生MIS系统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后,持学生证在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二级培养单位辅导员处报到,培养单位将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西南大学国际学生报到情况登记表》上报国际学院。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需转专业的,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国际学生应在办完休学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离校。在学期间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两年。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国际学生待遇。各类奖学金生的待遇按奖学金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学院和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复学或延续休学申请。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延期毕业、提前毕业、休学、复学等),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培养单位主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国际学院审批,由国际学院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国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八条 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标准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6年。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2-5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修业年限为2-5年。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6年。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6年。

第十九条 《中国概况》和《汉语》作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由国际学院统一开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国际学生不修公共外语课、政治课、军训课。教育教学计划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制()订,二级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制订、导入培养方案。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应在本科教务系统里把国际学生分配到相应班级,国际学生方可进行选课。教学秘书应指导研究生在MIS系统里选定相关课程并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由导师审核、确定国际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任课教师负责在系统里录入成绩。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请假5日以内的(含5日),由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批准;5日以上、10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同意,主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批准,报国际学院备案;10日以上的,由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审核,分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同意,报国际学院审批。国际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请假超过30日的应当办理休学。如因特殊情况(实习、论文数据搜集等)需离校超过30日(3个月以内)的应由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审核,主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同意,报国际学院审批。国际学生返校后,应在3个工作日到培养单位和国际学院销假。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可选择汉语或英语作为授课语言,但其语言水平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达到相关要求的,可向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课程免修但不免考,并报国际学院备案。

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作品)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二十五条 二级培养单位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等活动,须遵守有关涉外规定,提前3个月向国际学院报批。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培养单位的培养(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选修与考核、成绩记载、论文答辩、出勤、学业警示、请销假等)由主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负责,教学秘书参与。国际学生在培养单位的管理(开学报到统计、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活动等)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辅导员参与。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主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负责国际学生的出勤管理。教学秘书负责国际学生的出勤记载,并督促国际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秘书应在国际学生的《月度出勤表》上真实地记录国际学生的月度出勤情况并由主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国际学院。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主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负责国际学生的学业警示,并于一周内将学业警示报国际学院备案存档。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和违纪国际学生的处理。如需给予国际学生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培养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报国际学院审批。开除学籍者由国际学院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国际学院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开除学籍者的居留许可注销手续。

第五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由培养单位审核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国际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国际学院负责上报国际学生毕业信息。

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相应类别和层次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院负责上报国际学生学位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并达到学校相关规定的,可在拟毕业前一年的9月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国际学院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国际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提前毕业的条件参照西南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提前毕业的国际学生须按照标准(基本)学制缴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使用中文撰写,论文摘要须为英文;学位论文使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须为中文。申请博士学位者,在读期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与指导教师排名不分先后)公开发表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一篇。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资助、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的奖学金项目有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重庆市长奖学金、西南大学校长奖学金、西南大学 “新丝路”奖学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奖学金资助年限按标准(基本)学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培养单位单独设立针对国际学生的各类奖学金。二级培养单位对国际学生的奖学金设立方案和对外宣传的材料须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四十条 国际学院统筹国际学生的校级资助、生活费发放、校级奖励与纪律处分。学校对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涉外违纪处理;其他违纪行为按照《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本办法由培养单位负责处理并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国际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离境。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院真实完整地将国际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院统筹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国际学生一般应住校内宿舍,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在国际学生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及国际学院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以及一年级新生原则上应住校内宿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特别要求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学院同意后,方可在国际学生宿舍外租住。

国际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国际学生住宿信息发给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由培养单位的辅导员负责对国际学生的住宿进行核实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八条 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应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和促进文化交流的文体活动(不含军训和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组织活动、参加校外活动,成立联谊团体或邀请校外组织或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培养单位应在接到国际学生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国际学院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后,报国际学院审批。

第五十一条 国际学院对学校国际学生的证照进行统一管理。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申办居留许可及延期手续。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国际学生须在居留许可到期前提前三十天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五十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保险工作。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十四条 培养单位的国际学生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其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应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报国际学院,与国际学院共同处理,由国际学院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境。如需继续在华停留的,应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种类签证或停留、居留证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科生的培养纳入教务处的培养质量监督保障体系,研究生的培养纳入研究生院的培养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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